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52號上訴人 李嘉惠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被上訴人 李嘉俊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合夥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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