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7年4月30日裁定補繳上訴費用,上開裁定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原本中關於「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戴金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