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更(一)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上訴人 林罡亦 (原名 林祈如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
廖年盛 律師被上訴人富福頂山寺(現登記為珊瑚貝殼廟)特別代理人 趙志榮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
賴明輝 律師 陳永昌 律師追加被告 林秀惠
翁興利 石晃照 陳由賢 蘇碧鳳 連佳萍 黃勝志 張富美 鍾清城 周梅香 王鳳讚 林玉玲 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追加被告 謝榮壽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