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淑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其鴻
陳榮吉 陳榮治 陳榮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