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高
正璽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代理人 楊增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5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