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李旭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光輝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