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偉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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