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1號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罪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而予以羈押,但證人均已訊問完畢,被告已無勾串之虞,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應僅構成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被告家中尚有高齡父母及癱瘓之兄弟,仰賴被告照顧,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本件證人雖已訊問完畢,被告已無勾串之虞,本院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然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罪,被告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涉案之件數達3件,與所涉其他罪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若經判刑確定,需面對極為長期之刑期,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意旨所稱家中有父母需照顧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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