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2號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被訴3件恐嚇罪,然依審理中之證據顯示,被告僅係因酒醉或帳務糾紛等原因,臨時起意方為恐嚇犯行,無反覆實施之虞,且本件業已審理終結,相關證人、被害人均已到庭陳述,無羈押之必要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亦有反覆實施恐嚇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證人已訊問完畢,本院已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本件業已審結,被告被訴之恐嚇罪有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雖仍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所涉犯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罪刑非輕,惟其惡性及反覆實施之可能性尚非極為重大,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擔保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命令,應足以使其警惕,且能擔保其罪刑之執行,是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之住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