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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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滿麗兒具保人洪枝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枝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枝陞因被告即受刑人滿麗兒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洪枝陞因受刑人滿麗兒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入彙計表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5次),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上訴駁回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且就受刑人三處地址,經該署檢察官自行或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均因受刑人去向不明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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