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昌朋具保人沈紋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9307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紋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林昌朋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復經具保人沈紋瑤於民國97年12月31日繳納保證金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工字第323號)。
二、經查,受刑人林昌朋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而由具保人沈紋瑤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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