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002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林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