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327號上訴人 李偲寧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被上訴人 楊來成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被上訴人 吳美貞
洪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林翠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