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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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6號抗告人 陳威勤 住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2段403巷245之46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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