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28號原告柏德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民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徐子雅 律師被告 詹玉鳳 即民權護理之家
陳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紙附卷足稽,是依據首揭說明,原告起訴不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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