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沈榮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迴避之聲請人 沈鴻文 ,同為本院110年度訴更三字第4號「 沈新基 遺產稅」事件(下稱遺產稅爭訟案)之原告,而聲請人則為遺產稅爭訟案之獨立參加人,並與沈鴻文利害關係相反,為維護聲請人之訴訟防禦權,爰聲請許可閱覽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事件卷內文書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沈鴻文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就本件顯係第三人,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明本件當事人沈鴻文已同意閱覽本件之卷宗。再者,聲請人為本院遺產稅爭訟案之獨立參加訴訟人,於該案具利害關係,固無疑義,然就本件沈鴻文聲請之「法官迴避案」,審查之標的為法官有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之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沈鴻文就「法官迴避案」之主張或提出資料,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於聲請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以,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高雄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