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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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略誘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A母被告 姚嘉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1278號案件,被告姚嘉杰略誘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原告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又禎法官劉庭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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