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告 賴文傑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哲 律師
林宏根 被告北屯水仙宮法定代理人 簡瑞發 訴訟代理人 廖宏儒
林月春 被告 吳映儀
賴冠池 賴韋伸 賴韋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被告 賴金銂
賴冠佑 廖惠如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華棟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吳文貴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胡玉龍 高子涵 受告知訴訟長野車業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賴逵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判決之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行關於「權利範圍分別按196分之
56、196分之56之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分別按196分之56、196分之140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