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79號聲請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訴訟代理人 廖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亞祿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圓山 │47,250元│99年9月30日│DD0000000│3個月│││ 吳俊彥 │分行│││││├──┼─────────┼────────┼───────┼──────┼─────┼──────┤│002│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圓山│504,504元│99年10月28日│DD0000000│3個月│││限公司 程海濱 │分行│││││├──┼─────────┼────────┼───────┼──────┼─────┼──────┤│003│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3,710元│99年10月31日│CT0000000│3個月│││司 郭阿凉 │城東分行│││││├──┼─────────┼────────┼───────┼──────┼─────┼──────┤│004│大興電線電纜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756元│99年10月4日│HP0000000│3個月│││限公司林 李玉霞 │和平分行│││││├──┼─────────┼────────┼───────┼──────┼─────┼──────┤│005│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20,500元│99年12月15日│HZ0000000│3個月│││司 林正東 │南京東路分行│││││├──┼─────────┼────────┼───────┼──────┼─────┼──────┤│006│中央炭素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8,900元│99年12月25日│BB0000000│4個月│││司 林鋒熹 │營業部│││││├──┼─────────┼────────┼───────┼──────┼─────┼──────┤│007│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423元│99年12月28日│CY0000000│4個月│││限公司 莊登科 │永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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