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梁梅玉
楊美津 楊美雪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永賓 50歲民.被告 張家齊 上列被告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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