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21號聲請人 張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福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已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契約約定條款等…)。
二、提出相對人柯福男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最新土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四、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依台端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吳××,非柯福男)。
五、提出信託專簿到院供辦。
六、相對人柯福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