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彭文福 被告 曾貞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