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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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 羅雪雲
1號被上訴人彭旭征
巷8弄1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