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偉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