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3號債權人 嚴素芳 債務人 胡雪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與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之發票人姓名不同,請查明是否應更正債務人之姓名。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