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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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曾景鉞 相對人 梁雁瑜 即 梁瑞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楊建上 於民國92年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月30日起至142年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楊建上於92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2,450,000元,詎自106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581,3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增補條款契約書(政府固定貼補年利率○‧四二五%之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客戶往來帳戶查詢〈L00I08〉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11月10日雲院忠非平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楊建上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楊建上,惟相對人梁雁瑜即梁瑞滿於同年月23日具狀本件債務係第三人楊建上未準時繳納貸款,其與第三人楊建上亦有本院民事判決在案。然依相對人梁雁瑜即梁瑞滿所述係與第三人楊建上實體事項之爭議,應由相對人梁雁瑜即梁瑞滿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4月1日係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光明││739-2│81.90│全部│││0││││││││││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207│雲林縣斗六市光│雲林縣斗六市榴│3層住家用、鋼│一層46.20│153.│陽台│8.52│全部│││0││明段739-2地號│邨二十街45號│筋混凝土造│二層46.20│59│平台│2.20││││1│││││三層46.20││雨遮│3.15│││││││││電梯樓梯間││││││││││││14.99││││││└─┴───┴───────┴───────┴───────┴─────┴──┴──┴──────┴──────┴───────┘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