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王泳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6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①相對人②債務人慶達紙業有限公司邀同王泳豪、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 劉瑞玉 於①106年2月22日②106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600,000元及2,100,000元②45,000,000元,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58,802,2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借據、借據催告書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交易明細查詢、退票記錄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11月9日雲院忠非平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慶達紙業有限公司、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劉瑞玉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慶達紙業有限公司、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劉瑞玉,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大潭│大潭│1000-17│555.35│10000分之290│││0││││││││││1│││││││││├─┼───┼────┼───┼───┼────────┼────────┼───────┼───────────────────┤│0│雲林縣│斗六市│大潭│大潭│1000-24│153.12│全部│││0││││││││││2│││││││││├─┼───┼────┼───┼───┼────────┼────────┼───────┼───────────────────┤│0│雲林縣│斗六市│大潭│大潭│1000-36│22│10000分之290│││0││││││││││3│││││││││└─┴───┴────┴───┴───┴────────┴────────┴───────┴───────────────────┘┌────────────────────────────────────────────────────────────────┐│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180│雲林縣斗六市大│雲林縣斗六市八│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94.50│445.│陽台│24.69│全部│共有部分:││0│3│潭段大潭小段10│德路46之1號│造、停車空間、│二層90.43│51│雨遮│5.93││大潭段大潭小段18││1││00-24地號││機械室、住宅、│三層88.47│││││12建號、1,477.78││││││透空立體構架│四層53.01│││││平方公尺、權利範│││││││屋頂突出物│││││圍1000分之34│││││││17.70││││││││││││地下一層││││││││││││101.4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