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華選任辯護人江政俊律師
陳俊隆律師被告 王夢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 簡有明 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4174號、第6190號、第619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華、王夢萍、簡有明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
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65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㈠被告呂學華、王夢萍、簡有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提起公訴,於民國106年3月31日繫屬於本院,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而有逃亡之虞,並有滅證之事實,且有與證人串證之可能性,被告呂學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被告王夢萍、簡有明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均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106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被告王夢萍、簡有明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6月22日訊問
被告呂學華、王夢萍、簡有明,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依被告呂學華、王夢萍、簡有明之供述、卷附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呂學華、王夢萍、簡有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逃亡之虞,且被告王夢萍、簡有明否認部分犯行認尚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呂學華仍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被告王夢萍、簡有明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並兼衡被告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程度甚為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續行羈押尚屬適當,因認被告呂學華、王夢萍、簡有明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應自106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王夢萍、簡有明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