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佳駿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