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05號原告 黃宗文 訴訟代理人 廖淑美 被告泰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13元(計算式:36,640×1/3-2,000≒10,21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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