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 陳正平 住○○市○○區○○里○○○00號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蘇育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明定。又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8,53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臺南市○○區)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1○○段590地號97.833/106,200元×97.83×3/10=181,964元2○○段591地號741.13/106,200元×741.1×3/10=1,378,446元3○○段592地號139.523/106,200元×139.52×3/10=259,507元4○○段593地號241.193/106,200元×241.19×3/10=448,613元合計2,268,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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