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少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毒聲沒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少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9度毒聲字第3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10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5公克),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檢驗報告
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55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克(因鑑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使用0.0068│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2日報│││││告編號UL/2010/3005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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