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鄺海威 送達代收人 黃雅茹 被告 詹國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