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58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告 陳亞薇 即雙圓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亞薇即雙園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亞薇即雙圓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