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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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55號
原告 宋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寀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