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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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欣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2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ilakkuma( 拉拉熊 )商標手機外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雅欣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偵字第213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3月
7日確定,104年3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手機外殼1件(詳102年保管字第460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雅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2年12月2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138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在案,於103年3月7日確定,於104年3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60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足證。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手機外殼1個,確屬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1份、採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之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手機外殼1個,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