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4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佳洋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借據第6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佳洋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洋公司)、乙○○、甲○○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佳洋公司於民國94年10月20日邀被告乙○○、甲○○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0日起至95年10月20日止,按期攤還,利息按年利率10.18%採固定利率計算,共分12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料被告佳洋公司自94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依借據第2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被告無須原告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且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授信額動用確認書等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債權本金│利息計│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算期間│├──────────┬──────────┤││││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加百分之十│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新台幣捌拾│自民國九十四│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肆萬零參佰│年十二月二十│點一八│││柒拾壹元│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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