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75號聲請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A-000001│YapKit│1│1││││││Siong││││├──┼───────────────┼──────────────┼────┼───┼────┼───┤│002│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A-000002│EileenL│1│1││││││im││││├──┼───────────────┼──────────────┼────┼───┼────┼───┤│003│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A-000003│WangKou│1│1││││││-Long││││├──┼───────────────┼──────────────┼────┼───┼────┼───┤│004│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A-000004│JessieP│1│1││││││eh││││├──┼───────────────┼──────────────┼────┼───┼────┼───┤│005│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A-000005│ChangCh│1│1││││││ew││││├──┼───────────────┼──────────────┼────┼───┼────┼───┤│006│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A-000006│ChiaSiu│1│1││││││Leng││││├──┼───────────────┼──────────────┼────┼───┼────┼───┤│007│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1~4│McAliste│4│10000││││││rAnd││││├──┼───────────────┼──────────────┼────┼───┼────┼───┤│008│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1│McAliste│1│9994││││││rAnd││││├──┼───────────────┼──────────────┼────┼───┼────┼───┤│009│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1-NE-000001~15│McAliste│15│10000││││││rAnd││││├──┼───────────────┼──────────────┼────┼───┼────┼───┤│010│威合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001~5│McAliste│5│10000││││││rAnd││││└──┴───────────────┴──────────────┴────┴───┴────┴───┘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