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七一號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