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六行應更正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及補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至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三公克)注射針筒一支,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判決沒收銷燬,有該判決一份在卷足按,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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