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 蔡慧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補正債務人全戶(含子女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莊昆山莊清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於聲請狀記載 蔡清雲 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書。
(三)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並陳報自民國100年10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又目前每月遭扣薪多少,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自稱:自99年4月1日起至100年10月16日止,均以零工收入過活,每月約新台幣(下同)8,000元至12,000元不等,請陳報上開期間每月收入之數額、說明受僱於何人、工作性質、工作時間、計薪方式,並務必提出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記載:「聲請更生前二年(即99年5月17日起至101年5月17日)二年支出為427,920元,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為312,800元」等語,是聲請人收入顯不敷支出,則上開期間如何支應上開不足之支出?請據實陳報,如係親友間借貸而尚未清償,請補正債權人清冊,並請敘明借款時間,並請檢附各該債權人借款、撥款予聲請人之證明。
(五)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然依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本人積欠之債務原因為:創業失敗…」等語,足見債務人曾從事營業或小規模營業活動。上開事業經營期間為何?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是否報稅?又應提出本件聲請前五年內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六)債務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租6,000元、醫療費1,500元、報紙及報紙78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八)請補正債務人父親 蔡昆山 、母親莊清等人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債務人父親蔡昆山、母親莊清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主張有四人共同扶養父、母親,請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最近兩年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及方式暨相關證明文件。
(九)本院已另行函請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全體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重新提出協商條件,債務應立即向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相關事宜,並將協商結果及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陳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
(十)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因債務人倘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各債權人自無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扣薪),因此,債務人評估上述預計還款方案時,應以未經扣薪之數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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