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輝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輝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輝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1年2月、10月、10月、1年4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54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