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宋春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宋仁信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宋仁信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原告,以及賠償新臺幣(下同)354,000元;然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核定依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被告宋仁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起訴狀和附屬文件繕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