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賴黃流 原告 賴榮華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 楊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00年12月28日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載請求項目①醫療費用②看護費用③就診車資④醫療用品等,惟均未檢具相關收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送上開收據等證明文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