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六號上訴人 林富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富勝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其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僅以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足見有悔意,且須照顧未婚姊姊,原判決未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量刑顯屬過重云云,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上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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