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622號
至100年度交聲字第165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廖國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裁決書(詳附表裁決書編號欄),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廖國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因如附表違規事由欄所示之違規事由,為如附表舉發單位欄所示之員警製開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因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如附表裁決日期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裁決書編號欄所示之裁決書,依如附表舉發違反法條欄所示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裁決內容欄所示之罰鍰,逾期仍不繳納,依法強制執行等語。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於95年12月25日典當給清水鎮全國當舖,當時因經濟困難,無法如期繳納利息,全國當舖將該車轉售予第三人作為權利車,因此衍生本件罰單,絕非異議人所駕駛,又異議人收入微薄,目前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扣薪中,為此請求法官盡速幫忙查明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有明定。又我國現行法制就文書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此為民事訴訟起訴、上訴及刑事訴訟之上訴計算時效及上訴期限所採行,並觀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前段規定:「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堪認交通異議案件亦採「到達主義」,有關異議期間之計算應以聲明異議書狀到達有權處理機關(含管轄法院及原處分機關)之日為準。而92年2月7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雖然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74條就寄存送達已自行規定,並未定有須經10日始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97年度裁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為之裁決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四、經查,異議人自90年3月16日即遷入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2段132巷141號(改制前為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以下均以「臺中市○○區○○路2段132巷141號」稱之),迄今未有任何遷移之紀錄,而異議人所提出之全國當舖存根聯所記載之住址亦為上址,復參以異議人目前駕駛執照、車籍登記地址及戶籍登記資料,均記載異議人住所為「臺中市○○區○○路2段132巷141號」,且異議人未曾向監理或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實際居住處所地址或通訊地址,此有異議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全國當舖存根聯、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汽車車籍查詢、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上址確為異議人之住所無訛,則原處分機關依上揭地址為送達,並無違誤。而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交付郵政機關送達異議人之前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可代為收受上開裁決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寄存送達日期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大肚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等情,有原處分機關之送達證書共31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之寄存送達均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不因異議人有無領取而受影響。又異議人居住在臺中市大肚區,與原處分機關(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2號)在同一鄉鎮市,計算聲明異議期間自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以,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各自於如附表編號1至31裁決書寄存送達日期欄所示日期之翌日起算20日。
惟異議人竟遲至100年3月23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蓋用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1枚可按,其異議均顯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單位│裁決日期│舉發違反法條│裁決書│││(民國)││││(道路交通管│寄存送│││││││理處罰條例)│達日期││││├──────┼──────┼──────┤(民國)││├───────┤│舉發通知單│裁決書編號│裁決內容│││號│違規地點│││(中監違字)│(新臺幣)││├─┼───────┼──────────────┼──────┼──────┼──────┼────┤│1│98年12月15日16│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9年11月11日│第56條第2項│99年11月│││時20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19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G105242號│1AG105242號│││├─┼───────┼──────────────┼──────┼──────┼──────┼────┤│2│98年12月11日18│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9年11月11日│第56條第2項│99年11月│││時34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19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G100443號│1AG100443號│││├─┼───────┼──────────────┼──────┼──────┼──────┼────┤│3│98年3月18日7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8年11月16日│第56條第2項│98年11月│││24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21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E748150號│1AE748150號│││├─┼───────┼──────────────┼──────┼──────┼──────┼────┤│4│98年3月17日7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8年11月16日│第56條第2項│98年11月│││23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21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E746576號│1AE746576號│││├─┼───────┼──────────────┼──────┼──────┼──────┼────┤│5│98年3月16日18│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8年11月16日│第56條第2項│98年11月│││時40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21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E745085號│1AE745085號│││├─┼───────┼──────────────┼──────┼──────┼──────┼────┤│6│98年3月13日7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8年11月16日│第56條第2項│98年11月│││15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21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E741781號│1AE741781號│││├─┼───────┼──────────────┼──────┼──────┼──────┼────┤│7│98年3月12日7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8年11月16日│第56條第2項│98年11月│││22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21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E740273號│1AE740273號│││├─┼───────┼──────────────┼──────┼──────┼──────┼────┤│8│98年3月11日7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8年11月16日│第56條第2項│98年11月│││22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21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E738818號│1AE738818號│││├─┼───────┼──────────────┼──────┼──────┼──────┼────┤│9│98年3月10日7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臺北市停車管│98年11月16日│第56條第2項│98年11月│││19分│不依規定繳費│理工程處│││21日││├───────┤├──────┼──────┼──────┤│││民生東路五段││北市交停字第│第裁60-│300元││││││1AE737245號│1AE737245號│││├─┼───────┼──────────────┼──────┼──────┼──────┼────┤│10│97年9月6日0時│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14日│第33條第3項│98年10月│││12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0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 楊梅 收費站北上││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7車道)││ZBP030568號│ZBP030568號│││├─┼───────┼──────────────┼──────┼──────┼──────┼────┤│11│97年10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14日│第27條第1項│98年10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0日││││車道)(97年9月6日0時12分過│局第二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楊梅收費站北上│限97年10月26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7車道)││ZBP032288號│ZBP032288號│││├─┼───────┼──────────────┼──────┼──────┼──────┼────┤│12│97年9月5日23時│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14日│第33條第3項│98年10月│││44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1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造橋收費站北上││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7車道)││ZBQ019547號│ZBQ019547號│││├─┼───────┼──────────────┼──────┼──────┼──────┼────┤│13│97年10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14日│第27條第1項│98年10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1日││││車道)(97年9月5日23時44分過│局第二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造橋收費站北上│限97年10月26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7車道)││ZBQ020866號│ZBQ020866號│││├─┼───────┼──────────────┼──────┼──────┼──────┼────┤│14│97年9月5日23時│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14日│第33條第3項│98年10月│││17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1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三警察隊│││││├───────┤├──────┼──────┼──────┤│││后里收費站北上││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7車道)││ZCQ018855號│ZCQ018855號│││├─┼───────┼──────────────┼──────┼──────┼──────┼────┤│15│97年10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14日│第27條第1項│98年10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1日││││車道)(97年9月5日23時17分過│局第三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后里收費站北上│限97年10月26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7車道)││ZCQ019271號│ZCQ019271號│││├─┼───────┼──────────────┼──────┼──────┼──────┼────┤│16│97年4月17日0時│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55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造橋收費站北上││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7車道)││ZBQ016242號│ZBQ016242號│││├─┼───────┼──────────────┼──────┼──────┼──────┼────┤│17│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7日1時24分過│局第二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楊梅收費站北上│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7車道)││ZBP026970號│ZBP026970號│││├─┼───────┼──────────────┼──────┼──────┼──────┼────┤│18│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7日0時28分過│局第三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后里收費站北上│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7車道)││ZCQ016786號│ZCQ016786號│││├─┼───────┼──────────────┼──────┼──────┼──────┼────┤│19│97年4月17日0時│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28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三警察隊│││││├───────┤├──────┼──────┼──────┤│││后里收費站北上││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7車道)││ZCQ015526號│ZCQ015526號│││├─┼───────┼──────────────┼──────┼──────┼──────┼────┤│20│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7日1時48分過│局第一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泰山收費站北上│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10車道)││ZAQ053373號│ZAQ053373號│││├─┼───────┼──────────────┼──────┼──────┼──────┼────┤│21│97年4月17日1時│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24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楊梅收費站北上││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7車道)││ZBP025276號│ZBP025276號│││├─┼───────┼──────────────┼──────┼──────┼──────┼────┤│22│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7日0時55分過│局第二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造橋收費站北上│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7車道)││ZBQ017438號│ZBQ017438號│││├─┼───────┼──────────────┼──────┼──────┼──────┼────┤│23│97年4月17日1時│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48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一警察隊│││││├───────┤├──────┼──────┼──────┤│││泰山收費站北上││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10車道)││ZAQ046149號│ZAQ046149號│││├─┼───────┼──────────────┼──────┼──────┼──────┼────┤│24│97年4月16日16│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時1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三警察隊│││││├───────┤├──────┼──────┼──────┤│││后里收費站南下││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8車道)││ZCQ015514號│ZCQ015514號│││├─┼───────┼──────────────┼──────┼──────┼──────┼────┤│25│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6日16時1分過│局第三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后里收費站南下│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8車道)││ZCQ016781號│ZCQ016781號│││├─┼───────┼──────────────┼──────┼──────┼──────┼────┤│26│97年4月16日15│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時36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造橋收費站南下││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8車道)││ZBQ016236號│ZBQ016236號│││├─┼───────┼──────────────┼──────┼──────┼──────┼────┤│27│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6日15時9分過│局第二警察隊│││││├───────┤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楊梅收費站南下│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8車道)││ZBP026960號│ZBP026960號│││├─┼───────┼──────────────┼──────┼──────┼──────┼────┤│28│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6日14時45分│局第一警察隊│││││├───────┤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泰山收費站南下│期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11車道)││ZAQ053345號│ZAQ053345號│││├─┼───────┼──────────────┼──────┼──────┼──────┼────┤│29│97年4月16日14│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時45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一警察隊│││││├───────┤├──────┼──────┼──────┤│││泰山收費站南下││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11車道)││ZAQ045999號│ZAQ045999號│││├─┼───────┼──────────────┼──────┼──────┼──────┼────┤│30│97年4月16日15│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33條第3項│98年9月│││時9分│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楊梅收費站南下││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1200元││││(第8車道)││ZBP025256號│ZBP025256號│││├─┼───────┼──────────────┼──────┼──────┼──────┼────┤│31│97年6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內政部警政署│98年9月17日│第27條第1項│98年9月││││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國道公路警察│││22日││││車道)(97年4月16日15時36分│局第二警察隊│││││├───────┤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造橋收費站南下│期限97年6月10日止未補繳)│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6000元││││(第8車道)││ZBQ017434號│ZBQ017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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