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莊靜澐 訴訟代理人 夏宗漢 被告 黃心緹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5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莊靜澐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黃心緹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心緹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