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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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訴字第87號損害賠償事,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