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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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君居彰化縣○○市○○路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1件,經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1件,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59頁),堪認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政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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