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2號上訴人 張乃積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被上訴人 廖婉薰 上列上訴人與廖婉薰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八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沈佩霖